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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马**、江苏铸**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蒋**因与被上诉人马**、江苏铸**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3)铜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蒋**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被上诉人马**,被上诉人市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权理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二审期间出现新证据,致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3)铜民初字第03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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