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司**与被告中扶建设**公司徐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扶建设公司徐州分公司)、中扶建设**公司(以下简称中扶建设公司)、徐州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诉讼过程中,中扶建设公司及其分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暂停计算审限。原告司**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以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