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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格**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中**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3)铜茅民初字第1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4年3月26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向江苏中**有限公司发出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江苏中**有限公司仍未交纳,亦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相关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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