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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2013)睢民初字第01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4年5月5日,睢宁县人民法院向朱*发出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仍未交纳,亦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相关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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