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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仪征市水利工程总队与被上诉人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仪征**程总队因与被上诉人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0)贾*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仪征**程总队于2011年4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仪征市水利工程总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仪征市水利工程总队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200元,减半收取为3100元,由上诉人仪征市水利工程总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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