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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坛**限公司与被告徐**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金坛**限公司与被告徐**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徐**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0日前给付原告金坛**限公司工程款、材料哄抢损失及停工损失共计3053970元(税金按照3.33%计算,已从应付款中扣除)。

二、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三、案件受理费62060元减半收取为31030元,鉴定费75000元,合计106030元,由被告徐**限公司负担(随案款一并给付)。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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