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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江**徐州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徐州分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铜山县人民法院(2009)铜民一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江**徐州分公司的负责人徐**及委托代理人许**,被上诉人彭**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铜山县人民法院(2009)铜民一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铜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600元,退回上诉人江苏中**徐州分公司。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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