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徐州分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铜山县人民法院(2009)铜民一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江**徐州分公司的负责人徐**及委托代理人许**,被上诉人彭**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铜山县人民法院(2009)铜民一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铜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600元,退回上诉人江苏中**徐州分公司。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