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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州市馨园家具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市馨园家具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一初字第2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被上诉人徐州市馨园家具厂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一初字第22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260元,退还上诉人江苏盛**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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