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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徐**)总公司与江苏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徐州物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一初字第3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江苏徐**)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被上诉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盛广大、尚玉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一初字第32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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