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与被告江**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张**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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