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仇**与连云港**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仇**与被告连云**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仇**委托代理张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晨**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仇*华诉称,2012年5月22日,原被告签订《通信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施工临沂兰山区2012年管线建设工程,施工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合同完成施工任务并通过竣工验收,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尚欠工程款362265.41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拖延,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18793.56元。案件受理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连云港**装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晨**司承包山东**沂分公司传输线路兰山区域项目工程,工程总金额为362265.41元。2012年5月22日,原被告签订《通信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晨**司将上述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施工方式为包工不包料,被告按工程中标价收取12%管理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合同完成施工任务并通过竣工验收。2013年1月24日原告代被告开具了税收发票并承担了税收;同日,山东**沂分公司支付了被告工程款326038.87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

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通信工程施工合同、付款申请函、建筑业统一发票、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原告施工,原被告所签的《通信工程施工合同》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但该工程已经完工,被告应当支付相应工程价款。原被告约定的工程总金额362265.41元,扣除12%管理费为318793.56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合同为无效合同,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晨龙公司支付原告仇**工程款318793.56元,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0元,保全费2000元,合计8080元,由被告负担(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民法院,同时向连云**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080元。连**中院开户行:连云**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营业厅交款。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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