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陶*兵诉被告连云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陶*兵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陶**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由原告减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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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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