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与被东海县李埝林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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