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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温泉**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检察建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东海县**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东双民初字第084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东海县**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李**达成了调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东海县**民委员会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再审人东海县**民委员会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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