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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工程公司与连云港**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某某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市某某建设工程公司于2014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某某建设工程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连云港市某某建设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210元、减半收取9105元,由原告连云港市某某建设工程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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