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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盐城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华**发总公司、被告徐州**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盐城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华**发总公司、被告徐州**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盐城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葛开庭、被告天津华**发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徐州**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工程款以200万元结算,被告徐州**设有限公司已于2010年10月9日给付15万元,剩余工程款于2010年10月12日给付50万元,于2010年11月1日给付75万元。余款60万元,双方同意以鲁B227M7号奔驰牌汽车抵款,于2010年10月12日交付。被告徐州**设有限公司负责于2011年8月底前办理此车的过户手续,过户至原告指定的人员或单位名下。如该车无法办理过户,则被告徐州**设有限公司仍给付工程款60万元,车辆退回。

二、被告徐州**设有限公司逾期如未给付任意一期工程款,则加付违约金20万元。

三、被告徐州**设有限公司如能从业主方就本案的工程获得损失赔偿,则向原告支付该赔偿款的20%。

四、案件受理费49200元,减半收取为246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时生效。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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