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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与被告沛**限公司、沛县**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沛**限公司、沛县**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根据沛县**限公司与吴**于2002年7月16日签订的以房抵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沛**广场41幢1号、13号、14号三套房产),上述三套房产折抵工程款551130元,沛县**限公司对于上述三套房产不再享有权利。沛县**限公司在该房产产权变更登记过程中要向吴**履行协助义务;

二、吴**对双方之间的工程款纠纷保留另行主张的权利。

案件受理费27545元减半收取为13772.5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由吴**负担。

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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