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0)云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上诉人刘**与上诉人中**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徐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及被上诉人王**本市惠民花园三期D9、D12号楼的粉刷装饰工程的工程款结算问题另案诉讼解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由上诉人中**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