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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北京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铜山县人民法院((2010)铜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北京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岳*,被上诉人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的委托代理人杨**、刘**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北京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均同意在本案中放弃诉讼请求,在本案中涉及的所有纠纷,当事人均同意另行诉讼解决。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2460元,反诉费1070元,由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负担2460元,北京九**有限公司负担10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元减半收取为1340元,由北京九**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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