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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达路桥**限公司与被告山**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徐**达路桥**限公司与被告山**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山东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山东省青岛市,双方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在安徽省寿县,且双方在合同中亦未约定双方发生纠纷后由本院管辖,故本案不属本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达路桥**限公司的起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59720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退回徐**达路桥**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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