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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09)沛民一字第3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上诉人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尤**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原审被告上海大**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原审被告上海大**限公司发电厂的委托代理人黄*、武*,原审被告扬州市**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李*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00元,减半收取为5600元,由上诉人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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