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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傅**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傅**因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睢宁县人民法院(2009)睢民一初字第1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傅**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被上诉**装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徐*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案件事实涉及案外人,在上诉人傅**坚持不同意追加当事人的情况下,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原审法院应依职权追加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睢宁县人民法院(2009)睢民一初字第19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睢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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