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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孟**与被上诉人朱*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孟**因与被上诉人朱*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邳州市人民法院(2009)邳民一初字第2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孟**,被上诉人朱*之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朱*之于2010年12月8日前一次性支付给上诉人孟**3500元整。

二、在被上诉人朱*之给付上述款项同时,上诉人孟现启自愿撤回双方之间因工程款纠纷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该两案已由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并执行)发生的两件执行案件,并不再要求被上诉人朱*之履行判决义务,两件执行案件所发生的执行相关费用由上诉人孟现启自行承担。

三、双方自此再无其他纠纷。

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孟**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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