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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睢宁县人民法院((2010)睢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被上诉人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徐州**限公司欠戈*工程款55900.45元及利息(从2008.7.3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徐州**限公司于2011年1月30日前给付戈*10000元;2011年2月28日前给付10000元;2011年3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2011年4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2011年5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2011年6月30日前付清余款本息。如徐州**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时履行,则戈*有权就全部未付部分款项申请执行。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3020元、鉴定费5000元,戈*负担3250元,徐州**限公司负担47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98元减半收取为599元,由徐州**限公司负担。戈*已预交,徐州**限公司应负担的部分4770元,于2011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给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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