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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朝际、徐州市**限责任公司与徐州市**限责任公司、东海县**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朝际诉被告徐州市**限责任公司、东海县**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朝际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朝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朝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7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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