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朝际诉被告徐州市**限责任公司、东海县**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朝际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朝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朝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7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王**与李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江苏**限公司与连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浙江大**限公司与连云港**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上海振**限公司与江苏苏**限公司、江苏苏**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胡**与连云港**有限公司、朱*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于**与连云港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南京凌**限公司与连云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方礼与连云港**工程公司、连云港**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杨*与江苏**限公司、江苏**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