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京凌**限公司与连云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凌**限公司与被告连**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争议的建设工程所在地位于江苏省灌南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经审查,本案争议工程所在地位于江苏省灌南县,属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连云**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梧支行,帐号:44×××94。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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