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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