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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张**诉被告(反诉原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李**亦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反诉原告李**的申请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李**撤回反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付)。反诉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反诉原告李**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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