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淮**有限公司与淮安新**任公司、江苏凤**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淮**有限公司与被告淮**责任公司、江苏凤**责任公司、淮安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年10月8日原告江苏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江苏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淮**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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