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谢**有限公司与江苏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谢**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11100元,减半收取55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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