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谢**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11100元,减半收取55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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