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淮安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69元,减半收取12184.5元,由原告淮安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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