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宝**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发有限公司、江苏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宝**限公司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宝**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淮安宝**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省金**有限公司、江苏中**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98元,减半收取6749元,由原告淮安宝**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