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鼎**限公司与被告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鼎**限公司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鼎**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鼎**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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