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邵**与淮安市**有限公司、沈**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与被告淮**程有限公司、沈**、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2月11日,原告邵**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2326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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