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吴**(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吴**(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吉启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吴**)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2009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吴**(吴**)欠原告工程款6000元,至今未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工程款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吴**(吴**)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吴**(吴**)共欠原告工程款9600元,并于2012年12月6日出具了欠条一份。后被告偿还了3600元工程款,下欠6000元至今未还,故引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欠条一份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程款,立有欠条给原告,在原、被告之间建立起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未及时偿还欠款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下欠工程款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吴**)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可依法缺席审理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吴**(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工程款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吴**(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