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广东**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00元,减半收取为21800元,由原告陈**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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