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江苏**限公司依据本院(2013)盐民初字第000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丰**司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0656830.0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用等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