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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开民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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