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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康权与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卞康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丰市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1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南京**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人民法院催交,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上诉人南京**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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