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戴**与盐城市**限公司、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与被告盐**有限公司、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戴**于2015年5月5日变更诉讼请求为两被告支付工程款2000万元,2015年6月15日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121元,原告戴**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为141800元,减半收取为79000元,剩余119121元由本院退还给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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