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殷**与大丰市大**有限公司、江苏省**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盐民初字第02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殷**的申请,本院2015年5月2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大丰市大**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丰市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0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