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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有限公司与李**、盐城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盐城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原审被告盐城丰**有限公司(以上简称丰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盐民终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向江苏**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苏**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3)苏审三民审字第019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及其委托代理人单*、被申请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不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2)盐民终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及大丰市人民法院(2011)大民初字第07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丰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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