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姚*,原审被告盐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4)阜民初字第00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司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新**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江苏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5374元,减半收取为22687元,由上诉人江**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