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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盐城市**有限公司、盐城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胡**诉盐城市恒源**限公司(下称恒**司,2011年该公司与大丰市晨**限责任公司合并)、盐城丰**有限公司(下称丰**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民法院作出(2011)大民初字第0797号民事判决后,胡**、恒**司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2)盐民终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恒**司仍不服,向江苏**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苏**民法院作出(2013)苏审三民申字第076号民事裁定书,指定本院对该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不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2)盐民终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和大丰市人民法院(2011)大民初字第07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丰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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