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3)盐民初字第02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盐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盐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为便于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盐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3)盐民初字第0209号民事判决书],由东**民法院执行。
东台市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