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盐城市**有限公司与江苏天**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天**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射阳县人民法院(2014)射民初字第0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盐城市**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其与江苏天**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即使土建工程施工合同部分有效,但消防工程、装修工程肯定无效。且江苏天**限公司对工程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盐城市**有限公司提出其与江苏天**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再审理由,经复查,江苏天**限公司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有权承揽案涉房屋工程施工,故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1月10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一审中,因江苏天**限公司承建工程尚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故在盐城市**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中暂扣10万元,待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另行处理。再审申请中,盐城市**有限公司提交了盐城市公安消防支队于2014年3月7日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以证明案涉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经审查,该意见书虽确认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但存在程序不规范等问题,故涉及消防工程相关部分,以另行处理为宜。此外,关于盐城市**有限公司主张江苏天**限公司对工程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再审理由,经复查,本案中,工程竣工日期为2014年1月6日,江苏天**限公司作为反诉原告诉至一审法院的日期为2014年3月4日。根据最**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故江苏天**限公司在盐城市**有限公司差欠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盐城市**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盐城市**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盐城市**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