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贾**与被告江苏**有限公司、江苏弘**有限公司大丰**商务中心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贾**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对被告江苏弘**有限公司、江苏弘**有限公司大丰**商务中心项目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00元,减半收取14600元,由原告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