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射阳县**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江苏省**有限公司、南京公**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射阳县人民法院裁定移送本院管辖,但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催交案件受理费后,原告射阳县**有限公司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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