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台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本院书面通知催交上诉费后,上诉人**务有限公司仍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相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