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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集**限公司与南通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泰州集**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南通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系江苏**民法院发回重审案件。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南通宏**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泰州集**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石**,被告(反诉原告)南通宏**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5月15日,泰州集**限公司就本诉部分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南通宏**限公司就反诉部分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泰州集**限公司、南通宏**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泰州集**限公司就本诉部分撤回起诉;

二、准许南通宏**限公司就反诉部分撤回起诉。

本诉部分案件受理费87320元,减半收取为43660元,由泰州集**限公司负担;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28691元,减半收取为14345.5元,由南通宏**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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